保密手段
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在保密工作上采取的具体方法和措施。包括一般手段,如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派信使传送文件,固定专人保管秘密资料,采取物理保护措施,对有关物品或地域进行掩盖、隔离,确定参观的路线及范围等;也包括技术手段,如使用密码,配置保密专线电话,清除窃听装置,干扰电磁辐射信号,隐蔽信道等。
窃密
是指内部或外部人员有目的地采用各种手段和方法窃取 国家秘密的活动。包括以合法身份进行情报活动、通过学术交流窃密、旅游参观窃密、暴力窃密、技术窃密、套取情报和收买策反我内部人员等手段,获取我国家秘密信息和情报。
泄密损害后果
某项国家秘密被非法泄露后会造成的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结果。《保密法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的八个方面的损害后果是: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影响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泄密犯罪主观要件
指犯罪人对其所实施的泄密犯罪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主要表现为犯罪的故意或过失以及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等几种形式。其中,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在刑法理论上又称为“罪过”,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泄密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泄密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犯罪过失也有两种,一种叫疏忽大意的过失,另一种叫过于自信的过失。所谓“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泄密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的心理状态。所谓“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泄密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泄密犯罪客观要件
指泄露国家秘密罪在客观事实上的表现。包括:违反国家保密法规的行为,如在设备不完善的装置中保存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如将一份国家秘密文件丢失,又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实;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在紧急状态下泄露国家秘密、在国外不遵守纪律泄露国家秘密、足以造成或已经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泄密等。
保密工作仅仅是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的工作吗?
《保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这就明确了保密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这个范围前面冠以一切,表明没有任何例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都是义务主体。那种认为保密仅仅是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的工作的认识的错误的。
时间:Dec 30, 2011 3:23:00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