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基础知识(第二部分)

作者: 时间:2011-12-30 点击数:

《保密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什么是积极防范?

积极防范是正确处理保密工作的事先管理和事后管理二者关系的要求。它要求在保密工作中要把事先防范措施抓紧、抓严、抓落实,以减少窃密、泄密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这里的事先与事后是指窃密、泄密事件发生之前和发生之后。在实际工作中,应当以事先为主,即防范工作做到前面。各机关、单位在日常工作中,积极防范应该做到:

1.领导重视并把保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使其与业务工作同步进行;

2.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经常督促检查,堵塞泄密漏洞

3.坚持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

4.严格保密纪律,及时查处泄密事件;

5.积极开发和利用先进的保密技术;

6.及时总结经验,提高保密工作的整体水平。

什么是突出重点?

突出重点是指在全面贯彻落实《保密法》的基础上,在确定密级、部位和人员等保密工作中应当区别情况,确保最重要的国家秘密和掌握较多国家秘密的单位、人员不出问题。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一是按国家秘密的密级划分,绝密是重点,应当采取比对机密、秘密级的国家秘密更为严格的保密措施;二是对国家秘密相对集中的地区、部门、部位应当强防范工作;三是对于接触国家秘密较多的领导和经营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有更严格的要求。

保密义务

1.即公民和法人按有关法律规定应负的保密责任。它是我国公民基本义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3条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保密法》第三条中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这个“义务”是依法必须履行的。因此,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公民权利并承担公民义务的人,都必须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定义务。

2.是指在涉外活动中,凡合同、协议规定或双方口头约定对第三者保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合作双方都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保密行政执法

保密行政执法概念,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提法,广义的保密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宪法和保密法律的全部活动,它既包括了保密行政立法,也包括了对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适用;狭义的保密行政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适用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从而直接强制地影响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保密行政执法就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而言,又存在着两种不尽相同的情况。一种称为“内部保密行政法律关系”,就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组成单位之间、行政机关与其公职人员之间发生的,为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调整的关系。另一种称为“外部保密行政法律关系”,这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为保密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调整的关系。尽管这两种法律关系的客体都是国家秘密事项,但是它们的主体和内容是不相同的。因此,在保密行政执法中,调整内部保密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调整外部保密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两类不同的法律规范,不可交叉适用。

保密检查

保密工作部门或其他机关、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对国家保密法规在被检查机关、单位或本机关、本单位是否得到贯彻执行而进行的检验查看活动。这种活动是保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密检查可以是全面检查,也可以是专门针对某一方面、某一事件、某一单位或某一层次的检查。从时间上区分,可以是定期的检查,也可以是不定期的检查。从方法上区分,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使之灵活多样又富有实效。从内容上区分,包括:保密工作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保密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的检查;组织机构落实及建设情况的检查;配置保密设备和环境安全保密情况的检查;有无泄密事件发生及其查处情况的检查等。各机关、单位定期组织保密检查,是《保密法》第29条规定的一项法律义务。

时间:Dec 30, 2011 3:21: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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