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督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力戒决而不行、行而无果,确保学校各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得到贯彻落实,根据《广州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指党办校办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事项执行、办理、落实的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催办、通报和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三条 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督查,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
(二)实事求是、注重效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求效率,防止拖沓延误,确保政令畅通;
(三)分工负责、协同推进:充分尊重和依靠学校各单位,协同开展督查工作,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落实”的要求,认真落实督查事项,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四条 督查事项包括:
(一)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主送学校的外来公文中办理件的办理情况;
(三)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校领导碰头会及其它党政重要专项工作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的完成落实情况;
(四)学校各项短、中、长期规划、计划的贯彻实施;
(五)学校领导批(交)办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
(六)其他需督查的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各单位是指学校各机关部门、学院和直属单位。
第二章 基本程序
第六条 分解立项。对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领导批示、外来公文的办理件和交办件,党办校办应及时分解立项,拟定督查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填写《广州大学督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附件1)发承办(主办)单位。
第七条 分类办理。根据督查工作内容,确定不同的办理方式:
(一)直接交办。将督查事项交办给已确定的承办单位办理。
(二)协调合办。对任务交叉或涉及几个单位的事项,由党办校办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交由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处理。主办单位要切实负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拖延。主办单位对被督查事项负有主要责任。如有需要协调的问题,党办校办应及时做好协调工作。
第八条 检查催办。对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集中力量重点督查;对年度工作要点等全年性工作,分阶段督查,每学期期中、期末各督查一次;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对逾期未报办理结果的,应以电话询问、发函或实地督查等方式催办。
对外来公文的办理进行督查(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督查(催办),重要公文重点督查(催办),一般公文定期督查(催办)。
第三章 办理落实
第九条 上级交办的事项,按要求的时限督查;学校各类会议、各项决策和部署以及下发的重要文件涉及落实的事项,按照规定的时限督查;学校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随交随办,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各单位的紧急请示和急办事宜,随到随办。
第十条 属于学校各单位下属科室权限处理的事项,一般应在收到《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属于学校各单位权限处理的事项,一般应在收到《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涉及多个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会商协办单位后,将进度安排、完成时间报党办校办,一般应在收到《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需报上级审批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抓紧办理。
第十一条 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办结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不能解决或一时解决有困难的,要向党办校办及分管校领导说明原因。没有正当理由,久拖不办且不加以说明的,要进行通报批评或追究承办(主办)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督查反馈
第十二条 督查工作的反馈遵循“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要求。
第十三条 对交办事项,承办(主办)单位应在办结后填写《广州大学督查事项办结情况表》(附件2),及时向党办校办反馈。党办校办要认真审核办理结果,看情况是否清楚,工作是否落实。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继续督查的建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责成承办(主办)单位重新从速办理。
第十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督查事项,由主办单位负责反馈。
第十五条 紧急事项应由承办(主办)单位及时向党办校办反馈办理结果;一般性督查事项应按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将落实情况向党办校办反馈;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督查事项应按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将落实情况向党办校办反馈。
第十六条 党办校办每月向校党委常委会汇报一次督查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对超过办理时限还未办结的事项,党办校办在时限到达后2个工作日内向承办(主办)单位发出《广州大学未办结督查事项催办单》(附件3)。承办(主办)单位按照要求填写有关内容后,单位主要负责人须进行确认,并将《广州大学未办结督查事项催办单》返回党办校办。
第十八条 党办校办应将办结反馈材料、催办单及其它有关材料编号整理,统一存档。
第五章 跟踪督查
第十九条 党办校办定期对督查事项运行情况、完成质量等予以通报;表扬先进、督促后进,以提高督查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条 对落实学校重要决策部署进度滞后的单位,由党办校办采取以下措施加大督查力度:
(一)对整改不到位的,提请学校分管领导约谈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约谈记录报学校主要领导并由党办校办存档;
(二)单位负责人1年内被约谈2次以上(含2次)的,提请学校以适当方式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责任单位负责人在校常委会上做出说明和整改承诺,同时将约谈记录抄送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州大学督查通知书(略)
2.广州大学督查事项办结情况表(略)
3.广州大学未办结督查事项催办单(略)
时间:Mar 22, 2018 2:13:00 PM